关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进行WTO/TBT通报的函
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技术壁垒(TBT)委员会: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协定)第2条、第5条及第10条的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即将实施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通报背景
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组织制定了《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拟于[具体实施日期]起正式实施。
二、通报目的
本通报旨在向各WTO成员方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的最新法规要求,给予各成员方评议期,以便相关贸易方了解并适应新规要求,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潜在不利影响。
三、通报内容概述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管理要求
1.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1)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2)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
(4)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5)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检验规程的要求。
2.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1)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或符合贸易合同约定的要求。
(2)出口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标签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
(3)海关对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抽检。
3. 检验监督管理方式
(1)海关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实施检验,检验方式包括现场检验、实验室检测等。
(2)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经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使用。
(3)海关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实施信用管理,对诚信守法企业给予通关便利。
(4)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海关依法进行处理。
(三)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
《办法》的制定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相关标准及指南,并与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相衔接。《办法》未对贸易设置不必要的技术壁垒,其技术内容基于科学原则和风险评估,符合TBT协定的相关要求。
四、相关文件
-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 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单
五、评议截止日期
各WTO成员方如对本《办法》有评论意见,请于通报发布之日起60日内(即[评议截止日期]前)将书面意见提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六、联系方式.txt
联系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地址: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编:100730
电话:+86-10-6519-5555
传真:+86-10-6519-555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通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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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22 15:38:26